一、關於凡申請計程小包車車執照時,應繳輔導三輪車工友轉業之經費,據說那些計程小包車行所繳的那筆款項已有七百多萬,存?未動用,不知警務處對臺北市警察局收購三輪車牌照工作是否還予繼續進行?二、關於營業客車或貨車等客貨運公司成立之後,他們車場須由監理所測量查驗,所以省轄市因交通方便,仍由警察機構同勘查,至於鄉鎮地區因交通不便,可否改為由監理所勘查發給執照?三、關於基隆港務局與基隆市政府合併問題;四;關於基隆車站廣場之整理問題;五、關於將基隆港改為遊覽港問題;向計程車所徵收的一萬五千元是不是可以叫做規費?現在是否準備繼續收購?一個客運或貨運業要申請成立一個公司時,所領牌照,是否可以改為省轄市或縣轄市因交通比較方便,可以會同警察機關,其餘可以不要會同警察機關。